汇安行业龙头混合A,汇安行业龙头混合C: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年第3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 年第 3 号)
招募说明书
(更新)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基金管理人: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国证监会”)
《关于准予汇安融鑫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85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9 年 8 月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
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
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
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
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低于股票型基金。
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
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
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
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
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
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新。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中的“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更
新截至 2024 年 9 月 13 日,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8 月 19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部分 绪言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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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售公告》
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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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员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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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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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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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件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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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安基金”)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3 层
法定代表人:刘强
成立时间:2016 年 4 月 25 日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赵庆玲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860 号文批准设立。
二、主要成员情况
何斌先生,董事长。26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东北财经大学国民经
济计划学学士,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曾任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2016 年 4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
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强先生,董事,总经理。8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美国注册管理会
计师(CMA),东北财经大学审计学学士。历任阿尔卡特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霍尼
韦尔深圳公司财务总监,阿特维斯(中国)财务及信息技术总监,北京刚正国际
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4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
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戴樱女士,董事,副总经理。8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2004 年毕业于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国际贸易专业学士学位。曾就职于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
限公司,任采购部经理助理;上海樱琦干燥剂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上海上贝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合伙人。2016 年 4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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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金融机构部总经理。
李海涛先生,独立董事。美国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曾任密西根大
学 Ross 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长江商学院金融学访问学者,现任长江商学院副院
长及杰出院长讲习教授。
周金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硕士。历任中国仪器进出口总
公司担任法律部总经理;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任风险管理部副总、
法律总部副总;现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任高级合伙人。
黄磊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
院院长;曾任山东省政协、山东省政协常委、山东省政协经济组召集人、山东省
人大常委、山东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曾任教育部金融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委员。现任山东财经大学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区域金融优化与管理协同创新中心(山东)主任。
王丽英女士,监事。6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
学士,2011 年 6 月至 2017 年 6 月在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总
部以及其名下子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17 年 7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总监。
刘强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戴樱女士,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郭冬青先生,督察长。2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
历任中石化集团财务部经济师、广发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华安证券投行部副总
经理、大商集团副总经理、中航证券董事总经理、北京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2017 年 11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督察长。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28 年银行、基金行业从业
经验,加拿大卑寺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5 年 4 月加入嘉实基金,先后任固定
收益研究员、投资经理。2008 年 5 月加入建信基金,先后任基金经理、投资部
副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曾管理建信稳定增利、
双息红利、安心保本等债券型基金,多次获得金牛基金。2018 年 5 月加入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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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首
席投资官。
邹唯先生,权益首席投资官,副总经理。24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遗传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析师、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中信产业基金
金融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董
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 1 日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权益首席投资官。
窦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18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CFA。英国杜
伦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标准普尔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指数分析师,交银
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总经理助理,
盛世景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总监。2016 年 7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任产品及创新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
理。
郭兆强先生,副总经理。26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保荐代表人。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山西证券投行部综合经理,中德证券高
级副总裁,东北证券北京分公司深圳市场部副总经理,从事投资银行业务。2016
年 4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
王俊波先生,副总经理。19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中国人民大学金
融学硕士。历任中国平安产险营销策划经理,嘉实基金券商业务部主管,兴业证
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监。2016 年 7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冯家诚先生,首席信息官。18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北京理工大学
软件工程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经理;天
和思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5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邹唯先生,中国科学院遗传研究所遗传学硕士,24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
经验。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分析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分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析师、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中信产业基金金融投资部董事总经理,嘉实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题策略组组长、董事总经理。2017 年 12 月 1 日
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权益首席投资官,景气成长组
基金经理。
金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 25 日至 2020 年 8 月 3 日,任汇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9 月 27 日至今,任汇安裕阳三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8 月 28 日至今,任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今,任汇安泓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2 月 9 日至今,任汇安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2 年 4 月 1 日至今,任汇安润阳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刘田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硕士研究生,12 年证券、基金行
业从业经验。曾任凯盛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部销售工程师;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部基金经理。2020 年 4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景气
成长组基金经理。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9 日至 2023 年 5 月 29 日,任汇安资产
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31 日至今,任汇
安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5 月 19 日至今,任汇安
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5 月 29 日至今,任汇安鑫
利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刘强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钟敬棣先生,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成员)。
邹唯先生,权益首席投资官。(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成员)。
窦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简历请参见高级管理人成员)。
蔡晓钰先生,董事总经理。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博士,18 年银行、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同业业务部理财经理、高级客户经理;
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处长、主持工作副处长,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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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浦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
好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云南省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上海好嘉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2020 年 11 月加入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任
董事总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
为的发生;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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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五、基金经理承诺
人谋取最大利益;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健全性原则: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风险管理
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风险管理
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并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和其
他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应当严格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和评估等
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风险管理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办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风险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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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架构清晰、控制有效、系统全面、切实可行的风险
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合规
风控部以及各个业务部门。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有
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告、督察长提交的监察稽核报告;
议;
行评议;
(3)督察长
行内部监察稽核,并定期出具独立的监察稽核报告,并将报告上报董事会和中国
证监会;
和相关业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
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
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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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以及需要立即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
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4)合规风控部
管控措施;
控制建议;
动态监控;
中、事后风险控制;
策委员会、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评价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业绩的重要参考
依据;
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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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5)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对
风险来源和产生原因进行有效识别和分析,并对风险的严重性、发生的可能性及
其影响进行测定和管理,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为保障风险管理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必须形成良好的控
制环境,建立持续的风险管理检验制度和独立的风险管理报告制度。
(2)控制环境是与风险管理制度相关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
对业务、员工的影响。良好的控制环境可为其他风险管理制度要素提供规则和架
构,主要包括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对各项业务的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员工对风险
管理制度的重视程度。公司致力于从公司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
良好的控制环境。
(3)公司致力于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文化氛围,使得风险管理意识能在公
司内部广泛分享,并能扩展到公司所有员工,确保内控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项
管理制度的执行。
(4)风险管理检验制度是公司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法律
法规的变化和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管理制度,以确保风险管理制度持
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是指合规风控部及时将公司整体风险状况向公司总
经理和董事会报告的制度。公司应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以保证总经理、督察长和董事会及时可靠地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6)合规风控部应定时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
报告书与建议书,上报公司决策层,并坚持重点管理的原则,对相关投资部门、
运营部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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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各级人员均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对风
险管理工作不力或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给公司造成巨大风险和损失的,依
公司规定追究其责任。
(8)对因风险管理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风险的发生,为公司挽回了
重大损失,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公司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9)对于各项规章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
公司应给予适当表彰与奖励。
(10)对于部门制度不完备、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乱而造成较大风险并
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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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
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
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本集团
总资产 115,202.26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8.20%,权重法下资本
充足率 15.01%。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
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
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18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
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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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
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
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2 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
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
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
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
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
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
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
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
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
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
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
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
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 年 5 月 “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 “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
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 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
银行”、《21 世纪经济报道》“2016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5 月荣获《亚
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
创新奖”。2018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
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
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
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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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2019 年 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
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
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
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
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
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
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同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 年 12 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
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
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
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 年 9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
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 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 年 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 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 年 1 月,荣
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 年
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 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 年度中债绿债指
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 年 2 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
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
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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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
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
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本行,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
面主持本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本行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
本行行长。兼任本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
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
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本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深圳分行行长,本行行长助理。202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
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432 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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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
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
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
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
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
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
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
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
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
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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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
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
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
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
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
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
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
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
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
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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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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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传真:021-80219047
邮箱:DS@huianfund.cn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 层 02 单元
联系人:杨晴
电话:021-80219022
(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蓉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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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tl50.net
(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6)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礼顺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赛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岳阳路 10 号十号楼
客服电话: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 1018 号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9)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健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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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1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1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客服电话:95511 转 3、95511 转 2(信用卡)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怡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斌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客服电话:010-83275199
网址:www.new-rand.cn
(17)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银银平台)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61/400-88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蕾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2 层 01D、02A—02F、03A—03C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2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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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jijin.com
(2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5)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客服电话:956011
网址:www.huajinsc.cn
(2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2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实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客服电话:9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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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1234567.com.cn
(2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29)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斌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caizidao.com.cn
(3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利军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客服电话:95595 转 8
网址:www.cebbank.com
(3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3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3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客服电话:95568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网址:www.cmbc.com.cn
(3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涛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3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磊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com
(38)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浩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3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超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客服电话:9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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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uxiaoman.com
(4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4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89 号
电话:95386/025-83367888
网址:www.njzq.com.cn
(4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彦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www.18.cn
(43)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128 号 7 层(名义楼
层,实际楼层 6 层)03 室
客服电话:021-68889082/021-68889283
网址:www.pytz.cn
(44)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欣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money.com
(45)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科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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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4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客服电话:95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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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9)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GIRALDO GIAMBERTO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澳门路 98 号青岛海尔洲际酒店 B 座 20 层
客服电话:400-612-3303
网址:www.yitsai.com
(5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晟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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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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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集中登记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54)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crsec.com.cn
(5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6)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晖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客服电话:95305
网址:www.jzsec.com
(5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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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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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超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5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
客服电话:95565/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60)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客服电话:400-803-2733
网址:www.ajwm.com.cn
(6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力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6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服电话:95525、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6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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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g.com.cn
(6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云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ijijin.com.cn
(6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6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8)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7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7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72)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成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网址:www.gwcaifu.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 36 层 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刘强
电话:021-80219253
传真:021-80219047
联系人:吕璇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9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外经贸大厦 901-22 至
执行事务合伙人:肖厚发、刘维
联系电话:010-66001391
传真电话:010-66001391
联系人:陶文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钰、陶文欣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
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11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81985 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为不定
期。
本基金的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本基金自 2019 年 5 月 24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9 年 8 月 23 日止募
集工作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
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72,454,655.87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
银行利息共计 103,269.89 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 2019 年 8 月 27 日
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汇安行业龙头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24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计 272,454,655.87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103,269.89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272,557,925.76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从
业 人 员 认 购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0.99 份 , 占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为
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
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顺序赎回;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
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申购 C 类基金份额,首次单笔
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
售机构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和
追加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于 1 份;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
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该类基金份额余额部分基金
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 50%
比例,则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
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表如下: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
M<50 万 1.5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
赎回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赎 C 类基金份额赎
持有期间(Y)
回费率 回费率
Y<7 天 1.50% 1.5%
Y≥12 个月 0%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持有期限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持有期满 30 天不满 90 天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持
有期满 90 天不满 6 个月的,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对于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对于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两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和 200 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金额(元,A) 10,000 2,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 1.50% 0.60%
申购费(C=A-D) 147.78 11928.43
净申购金额(D=A/(1+B)) 9,852.22 1988071.57
申购份额(=D/1.2000) 8,210.18 1656726.31
(2)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0160=49,212.6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49,212.6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来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日,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日,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42.50 元。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日,适用
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1.50%=157.50 元
赎回金额=10,500.00-157.50=10,342.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日,假设赎
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342.50 元。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或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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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记手续。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份额的比例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 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金资产净值。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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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当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情形下,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10%的部分,可以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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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
或者通过销售机构告知等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旗下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
部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19年10月8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
见相关公告。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与相关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办理时间相同。
(二)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
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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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相关公告中关于最低赎回份额、最低申购金额及最高申购金额的规定。若某笔
转换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低于该基金《基金合同》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该基金剩余份额强制赎回。
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
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
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在
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被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机构处注册登记的、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同一只基金不同份额类别之
间不可进行转换。
(三)基金转换费用及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和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两部分
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差异情况和转出基金的赎回
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
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
购费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的,补差费为零。
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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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如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入基金申购
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
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时,则转出基金申购
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申购补差费=max(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申购费),0。即转入基金申购
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0。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四)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金资产净值。
出现困难。
出。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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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
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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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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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可受益于宏观经济和行业发展方向且具有持续增长潜力
的龙头企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和
个股精选,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合理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将基金资产在股票和债券之间灵活配
置,同时采取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策略,紧跟当下国民经济发展过程
中各行业的增长机会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严格控制下行风险,力争实现基金份
额净值的长期平稳增长。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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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存托凭证
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从宏观、中观、
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场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证
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重点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的匹配
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例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
的比例,以争取降低单一行业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冲击。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
生产者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
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上市公司的盈利
增长情况、市场总体 P/E、P/B 等指标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称“行业龙头”是指在所处行业中规模领先、市场份额大、行业影
响力强或具有较强盈利能力、较好的持续竞争力、较高成长能力的龙头公司,这
些龙头公司可以通过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界定:
①定量角度
a.市场份额
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具有市场份额大的特点,公司的营业收入规模或者净
利润规模排名行业前 30%,通过对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横向比
较,精选出在行业里有定价能力、渠道把控能力,有行业风向标的龙头公司。
b.成长能力
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需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是行业新秀,在
行业处于上升期的时候,有追赶甚至超越行业老大的潜力和趋势,公司的营业收
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应排名行业前 40%。
c、盈利能力
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盈利能力应强于平均水平,管理层管理能力卓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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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资产收益率(ROA)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公司的销售利润率行业最高,盈利能力超越竞争对手,显示出管理层卓越的管理
能力;
d.估值水平
本基金通过估值水平分析评估所选龙头公司市场估值的合理性,主要参考的
指标包括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增长比率(PEG)、自由现金流贴
现(FCFF,FCFE)和企业价值/EBITDA 等。
②定性角度: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管理体系、
有效的激励机制,信息披露透明度高,公司议价定价能力、行业风险把控能力、
创新能力以及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源垄断优势等在所处行业具有突出的竞争
优势,具有一定的竞争壁垒,形成核心竞争力,或产品在行业具有竞争优势,经
济效益好,或公司运营稳定,抵御风险能力强。
鉴于科学技术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等因素,行业龙头主题的范围可能会发生
扩大或者变化,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行业龙头主题的界定方法,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行业龙头主题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在招
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在个股选择上,本基金依据行业龙头企业所具备的特征,采用定性与定量相
结合的方式自下而上精选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持续成长能力强且质量出色的企
业。
A、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深入分析企业的基本面以及国家相关政策、人口结
构变化等因素,确定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上市公司。
①研发能力
研发能力的强弱关乎着公司的长期生命力。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具有明确的产
品开发战略、良好的研发团队、有保障的研发开支和激励机制的上市公司。
②市场能力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建立相应的营销体系,公司的销售能力,市
场占有率情况等。
③企业的产品线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是否有完善的产品线布局,能否推出具有高市场容量的品种并使短、中
长期的产品有效衔接。
④公司治理结构
本基金将重点考察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实际控制人的发展战略,关联交易
等事项。
⑤公司管理
公司的管理团队是否和谐高效,能够在公司战略、作业与成本、质量与安全、
营销等方面具有同业中居前的管理水平。
⑥政府政策
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政府社会保障政策、行政管制等政策的调整对各行业及其
子行业的影响。
⑦人口及经济结构变迁
人口以及因经济发展而导致的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及需求变化,都会对社会
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这些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B、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定量指标方面,重点考察企业的成长性、盈利能力的估值水平,选
择财务健康,成长性好,估值合理的股票。
成长性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不限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
增长率及其增长变动的方向和速率;盈利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不限于)
毛利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价值指标方面,本基金主要考虑 PE、PB、
PEG、PS 等。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进行债券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
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
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额收益。
本基金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
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
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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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
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
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
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
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
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
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
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
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
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
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
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
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本基金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
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
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
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研判发行
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
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
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券
商紧密合作,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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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力求规避可能存在的债券违
约,并获取超额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
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
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
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
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
为交易标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对
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
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
组合的整体风险。具体而言,本基金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包括套期保值时机选择
策略、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展期策略、保证金管理策略、流动性管理
策略等。
本基金在运用国债期货投资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将审慎地获取相应的超额收
益,通过国债期货对债券的多头替代和稳健资产仓位的增加,以及国债期货与债
券的多空比例调整,获取组合的稳定收益。
(7)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买该证
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投资比
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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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获取较高的投
资收益。
(8)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
交易员等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提供研究分
析与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理基金的特点,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参考
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5)合规风控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6)合规风控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根
据风险限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7)合规风控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
收益和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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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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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13)、
(17)、
(18)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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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流
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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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
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
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
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本基金选择
该指数来衡量债券投资部分的绩效。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约束,基金管理人以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基
本一致,可以用来客观公正地衡量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业绩比较基准涉及的指数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
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履行适
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调
整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
于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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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其中:股票 176,576,963.36 89.40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 -
入返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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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代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码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6,556,222.05 89.65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D - -
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G - -
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I 16,368.27 0.01
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M - -
业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N 4,373.04 0.00
管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O - -
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76,576,963.36 8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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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序 占基金资产净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号 值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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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使用股指期货策略。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使用国债期货策略。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大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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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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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增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金合同生效日)至 3.60% 0.48% 4.96% 0.45% -1.36% 0.03%
-31.42% 2.12% -11.98% 0.77% -19.44% 1.35%
-14.70% 2.02% -4.87% 0.50% -9.83% 1.52%
-16.64% 2.46% 2.37% 0.53% -19.01% 1.93%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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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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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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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
价,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证券,估值日不存在
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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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5)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
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
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
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
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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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进行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5)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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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经济损失按
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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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
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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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资产价值时;
商一致的,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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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
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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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
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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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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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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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
费率为 0.50%。
在通常情况下,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
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
近可支付日支付。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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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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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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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
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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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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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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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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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三)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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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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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营业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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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
呈周期性变化。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
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导
致信用评级下降甚至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采用开放方式运作,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
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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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
计划。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的上限较高,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
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
先、市场份额大、行业影响力强或具有较强盈利能力、较高成长能力的龙头公司
公司发行的证券。本基金通过合理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
产和债券类资产之间灵活配置,同时采取积极主动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策略,
紧跟当下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各行业的增长机会和资本市场发展机遇,严格控制
下行风险,力争实现基金份额净值的长期平稳增长。且本基金并非主要投资于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的投资品种,因此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变现能力较强。
额较小,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
本基金将通过控制本基金规模、设置个券投资比例上限、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
基金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的比例、调整个券的投资比例、审慎接受或确认赎回
申请等措施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流动性风险。
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关规定的限制,存在不能及时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
性情况,评估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
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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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本基金将可能无
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当基金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当日基金总份额
日赎回申请未超过 10%的部分,可以根据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摆动定价、
暂停基金估值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同时
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保
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法按合同约定
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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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1)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
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
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
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
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
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ABS)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与股票
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
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所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交易结构风险、各种原因导致的基础资产池现金流与对应
证券现金流不匹配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交易不活跃导致的流动性风险等。
(4)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可能由于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通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
影响。
(5)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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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可能面临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
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
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
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
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
金的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
管理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
职责终止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
的,相关基金管理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及时
获得侧袋账户对应部分的资金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最大
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
对应款项,但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
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
因此面临损失。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
益受损。
二、声明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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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
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
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
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
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
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
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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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
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
仅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
相关指标时按投资损失处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
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与会计核算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
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应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
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
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
用详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六、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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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七、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
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
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应注销侧袋账户。
八、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
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
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
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
度报告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
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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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对侧袋机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
招募说明书中关于侧袋机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届时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准,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
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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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两日内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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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可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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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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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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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
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网站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交易确认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查询和修改投资者联系方式等基本资料。
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二、电话服务
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热线咨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客户服务电话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资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资料递送服务
基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索取季度、年度对账单。
绍和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递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可致电客户服务中心。对于纸质资料的递送,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
的邮寄送达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也不对邮寄过程中所出现的遗漏、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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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书信等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
诉。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公司网址:www.huianfund.cn
客服电话:010-56711690
客服邮箱:services@huianfund.cn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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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自 2024 年 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8 月 19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证券
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uianfund.cn。
序 法定披露方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号 式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 规定报刊和/
基金 2023 年年度报告 或公司网站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 规定报刊和/
或公司网站
明书(更新)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 规定报刊和/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或公司网站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 规定报刊和/
基金 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或公司网站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 规定报刊和/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或公司网站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 规定报刊和/
基金 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 或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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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uianfund.cn)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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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
设立日期:2016 年 4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6711600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理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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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施其他法律行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基金财产;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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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分配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资料 15 年以上;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现和分配;
通知基金托管人;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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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管基金财产;
的其他费用;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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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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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款项;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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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日常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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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
费以外的应由本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费
率的前提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
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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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允许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
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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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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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
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2 条第(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
基金份额或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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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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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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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
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
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
额无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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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
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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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可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
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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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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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管理人)
名称: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218 弄 1 号 2 楼 2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5 号中青旅大厦 13 层
邮政编码:100007
法定代表人:刘强
成立时间: 2016 年 4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8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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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
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95%,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
界定的行业龙头主题相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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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遵循下列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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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除上述第(2)、
(13)、
(17)、
(18)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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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
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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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
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
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
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
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
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
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
职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
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 年第 3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
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
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
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
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
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
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
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
《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
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
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
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
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
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
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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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
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 个月的定期存款,
存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
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
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
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
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
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
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
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
支付延期利息。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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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
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
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
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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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
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
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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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
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以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
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
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
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
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提醒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
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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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
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
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
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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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
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与独立。
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
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
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
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
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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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开立并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汇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留印鉴为托管人印
章。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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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
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
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
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
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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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
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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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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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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